針對VOCs污染控制,重慶市除了把治理任務劃分到區或者企業,提出建設重點企業VOCs在線監測,還出臺實施重慶市汽車及摩托車配件、汽車維修、印刷包裝等重點行業VOCs排放標準,這在全國是不多見的。
1、2015-2016年,重慶已實施的3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重慶市地方標準的制定,有比較明顯的地方特點,即針對汽車行業發布了3個行業標準,包括汽車整車制造、摩托車及 汽車配件制造、汽車維修等。
2、今年,重慶新增發布包裝印刷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重慶市環保局于4月10日發布《包裝印刷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50/758-2017),特別對VOCs排放做了詳細的規定,將于6月4日正式實施!
全文如下: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改善重慶市環境空氣質量,減輕大氣污染物對群眾健康影響,加強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管理,促進包裝印刷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重慶市包裝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管理和控制按本標準執行,不再執行重慶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50/418-2016)。包裝印刷業企業排放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是重慶市包裝印刷業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本標準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附錄C為規范性附錄,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依據GB/T1.1-2009給出的規則進行起草。
本標準由重慶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重慶市環境科學研究院、重慶市艾格名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喬雷、周志恩、方維凱、吳莉萍、吳家翔、宋丹、張丹、唐敏、陳敏、王曉宸、謝耕。
本標準由重慶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批準。
本標準于2017年4月10日首次發布,自2017年6月1日實施。
包裝印刷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0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包裝印刷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重慶市現有包裝印刷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標準適用企業類型*包括C2311書、報刊印刷、C2312本冊印刷、C2319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20裝訂及印刷相關服務等。印刷相關商業服務單位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注: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的分類進行劃分
0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9851印刷技術術語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220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膠黏劑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583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定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0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包裝印刷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將原稿上的圖文信息轉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藝過程,即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絲網(孔版)印刷方式,以報紙、書籍、雜志、廣告、海報、包裝(紙質、塑料)、金屬、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為承印物的生產活動。
3.2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3.3印刷油墨printingink
用于印刷過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質。[GB/T9851.1-2008,3.4]
3.4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5非甲烷總烴
采用HJ/T38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
3.6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GB16297-1996,3.2]
3.7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GB16297-1996,3.3]
3.8企業邊界
印刷制造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9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標準狀態下(溫度273K,壓力101.3kPa),監控點(根據HJ/T55確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mg/m3。
3.10現有污染源
現有污染源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獲批準的污染源。
3.11新建污染源
新建污染源是指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污染源。
3.12主城區
主城區對應都市功能核心區和都市功能拓展區,包括: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九個行政區。
3.13其他區域
其他區域對應城市發展新區、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區,即重慶市行政區劃內除去主城區的行政區域(含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類開發區)。
3.14選擇性指標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或環境管理的需要,選擇性進行監測、評估的項目指標。
a)對排氣筒、廠界大氣污染物監控、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監控點以及污染物回收凈化設施去除效率,以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性控制指標。以涵蓋該行業主要特征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作為輔助性控制指標。
b)針對原料中的VOCs,指實際生產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
3.15總去除效率
指污染物控制設備去除污染物的量與處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
0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時段劃分
4.1.1現有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
4.2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現有源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按表1規定執行第Ⅰ時段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起按表2規定執行第Ⅱ時段標準。新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表2規定執行第Ⅱ時段標準。
4.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及廠界周邊污染控制要求
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視為無組織排放,生產車間應執行表3的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4.4生產管理和工藝操作技術要求
車間原輔材料存儲及生產工藝管理和操作技術要求參見附錄A。
4.5排氣筒高度與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氣筒高度不應低于15米,排氣筒高度低于15米,則排放速率I時段按表1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執行,Ⅱ時段按表2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執行。
4.5.2排氣筒高度除遵守4.6.1的要求外,非工業園區企業還應高出周圍200米半徑范圍的最高建筑3米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表2所列排放速率限值Ⅱ時段要求的50%執行。
4.5.3兩個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于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并并視為一根等效排氣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應以前兩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有關參數的計算公式參見附錄B。
4.6其他控制要求
4.6.1企業惡臭污染控制應符合GB14554中相關要求。
4.6.2有機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按有關法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其他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0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排氣筒監測
5.1.1生產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口和采樣平臺,安裝符合HJ/T1要求的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并滿足GB/T16157和HJ/T397規定的采樣條件。
5.1.2排氣筒中標準管控項目的監測采樣應按GB/T16157、HJ/T397、HJ732的相關規定執行。
5.1.3本標準規定的排氣筒中標準管控項目濃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可以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并計平均值。
5.1.4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且不低于日常工況的75%。
5.1.5生產設施應采用合理的通風措施,不得故意稀釋排放。在國家未規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
5.1.6利用排氣筒排放VOCs的污染源,其標準管控項目濃度和排放量應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報告應含檢測濃度值、小時平均值及總平均值。監測報告應當由環保職能部門認可的機構出具。企業或專業機構應依據管道污染物檢測結果及含VOCs原料記錄,計算全廠VOCs的年排放量。
5.2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及廠界周邊監測要求
5.2.1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應按HJ/T55的規定執行。
5.2.2無組織排放監測點VOCs的分析測定方法應按照表5的規定執行。
5.2.3本標準無組織排放VOCs濃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可以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并計平均值。 5.2.4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且不低于日常工況的75%。 5.3大氣污染物測定方法 大氣污染物分析測定應按照表5規定的方法執行。 0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印刷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生產管理和工藝操作技術要求 A.1油墨、粘膠劑、有機溶劑等原輔材料宜儲存在密封容器中。在有機溶劑輸送與轉移、墨輥等設備清洗過程中,應盡可能減少VOCS排放。廢棄的油墨桶、有機溶劑容器桶或膠水桶在移交專門的回收處理機構前,應密封存儲。 A.2印刷、烘干、復合等工藝單元產生的含VOCS廢氣,條件允許,宜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應采用圍閉式集氣系統或局部集氣系統,將工藝過程產生的VOCs經由密閉排氣系統導入VOCs控制設備進行處理并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后排放。 A.3密閉排氣系統、污染控制設備應與工藝設施同步運轉。廢氣收集裝置和治理裝置必須按照規范參數條件運行。 A.4企業經營者應每月記錄企業使用的含VOCS原料名稱、VOCS含量、購入量、使用量、廢棄量、去向和庫存量等資料。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A.5印刷生產活動中禁止使用煤油或汽油作為設備清洗劑;禁止溶劑型上光油的使用;禁止使用溶劑型書刊裝訂用膠黏劑,膠黏劑有害物質應符合HJ/T220的要求。 |